(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和县政府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县级政府投资和以县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是否界定范围)。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审计厅、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