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和非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统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申请国家、省、州以及安排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统筹协调推进金政企项目融资合作,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实施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定重大问题。
(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八)统筹推进与县外区域合作交流。研究拟订与县外区域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推进区域合作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建议;建立与周边县(市)区域合作常态化机制,负责县外区域合作交流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九)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糖等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负责生态文明建设、节能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节能有关工作。
(十二)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十三)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管理县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粮食、食糖、药品、食盐等县级物资储备规划、总量计划及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研究提出粮食、食糖、药品、食盐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中长期规划和地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指导和协调县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指导全县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订军粮供应政策;推动粮食科技进步;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应对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协调重要物资储备工作,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
(十六)承办县军民融合发展协同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七)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责调整:
1.将原县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的粮食职责,以及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等整合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2.将原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原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望谟分局。
4.将原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5.将原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6.将原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和反垄断监督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将原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8.将县发展改革局承担的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有关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9.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局与县工科局的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县工科局负责专业性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县发展改革局与县工科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做好上报州、省和国家核准备案的能源投资项目工作。上报州、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能源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上报前征求县工科局意见。上报州、省能源局核准备案的能源投资项目,明确规定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科局联合审核上报,其余由县工科局审核上报。县发展改革局按权限核准备案的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前征求县工科局意见;县工科局按权限核准备案能源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前征求县发展改革局意见。
(二十一)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公室)的人民防空相关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十)将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战备办公室)的交通战备综合协调职能调整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其履行相关职能,交通战备具体工作仍由交通运输局承担。
(二十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调整增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命令;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国防动员工作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县国防动员工作措施;牵头编制全县国防动员建设管理、规划计划、动员准备等方案;负责全县国防工作的潜力资源、新域新质、网信数据、训练演练、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和涉及党委、政府部分负责事项的综合协调、督导落实相关工作,同时与县国动委联合办副主任单位建立全县国防动员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落实联动机制;编制县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督导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民防空事项;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维护管理、成果推广、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县级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重要经济目标落实防护要求和疏散地域建设;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组织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负责火箭残骸落区安全防护和回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