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社会救助

望谟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一、政策依据

1.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 号)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望府办发〔2017〕314 号)

二、办理条件(实施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我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人。

(一)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 16 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基本生活费标准、照料护理费标准

(一)基本生活费标准:927元/月/人。

按照我县城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我县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13元/月/人。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一档1660元/月/人、二档996元/月/人、三档332元/月/人。

1.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 6 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 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特困人员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护理特困人员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特困人员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这项我县针对的是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护。(我县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人)。

四、申请及审批

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确认意见,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