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环境保护 » 监督管理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不罚(9)〔 2024 〕3号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望谟县瑞风资源回收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飞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JC1RD1L

地址:望谟县大观镇大观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在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认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4年11月14日,经我局对你公司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你公司已在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我局备案。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及《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有关规定。经我局2024年12月3日案件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