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望谟县不动产公告(2024)第37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望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不动产登记窗口,联系电话:0859-4618279。
附 表:
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事项公示表
公告单位:望谟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