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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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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065996
  •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 文号: 望府办发〔2026〕2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望谟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群众殡葬负担过重、服务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结合望谟县农村地区殡葬设施薄弱、城市服务需求增长、生态安葬推广不足等实际情况,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殡葬五项基本服务减免政策

(一)减免对象

1.本方案所指的“五项基本服务”减免对象不适用于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抚恤金或其他同类殡葬费用保障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2.具有望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3.望谟县辖区内暂住人员、流动人员。

4.驻望部队现役军人。

5.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减免项目

1.县内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遗体存放费(涉案、事故、自然灾害的遗体由移交单位出具遗体延期冷藏的函,按实际暂存天数予以减免);

3.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寄存期限12个月以内);

5.遗体告别费(3天以内普通吊唁厅租赁费)。

(三)申请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遗体在望谟县辖区内服务机构进行火化及相关服务的,由丧属(逝者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作为申请人;无上述人员的,可以由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亲属或逝者生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指定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填写《望谟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或委托手续,向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交减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标准减免殡葬“五项基本服务”费用。

二、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政策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对象。

1.现役军人;

2.领取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部分烈士子女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领取“三属”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参战退役军人、伤残退役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员、国家级劳模、见义勇为人员;

3.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原单位在望谟县辖区人员)。

(二)申请流程。凡符合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的对象,由丧属(逝者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作为申请人;无上述人员的,可由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亲属或生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指定的人员作为申请人,填写《望谟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或委托手续,向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交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墓穴费。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范围、项目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1.具有望谟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经县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或县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无名、无主遗体,负责部门可委托殡葬服务机构进行遗体火化和骨灰安葬,其骨灰安葬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安葬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不再重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逝者遗体火化后,丧属(逝者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选择在县民政局指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区,采取符合省、州现行节地生态安葬标准(指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办理流程。丧属(逝者的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作为申请人;无上述人员的,可由其他具有监护、赡养、扶养关系的亲属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与逝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逝者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并填写《望谟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向定点服务机构或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和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奖励资金的领取方式和时限。

四、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经费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拨付。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由定点服务机构或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按月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申报惠民殡葬服务减免、奖励资金人员花名册》《结算汇总表》,由县民政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三)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实行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惠民殡葬减免、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冒领惠民殡葬补助奖励资金。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冒领、骗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资金的行为,由县民政局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办理惠民殡葬减免、奖励政策手续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等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我县有关惠民殡葬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5年2月7日印发的《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谟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望府发〔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望谟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申请审批表

2.望谟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减免申请审批表

3.望谟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4.望谟县申报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墓穴减免、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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