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第1号
《望谟县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6年3月3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日起施行。
县长:邹一帅
2026年3月3日
望谟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此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即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草地(以下简称“林区”),以及林区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未经审批的用火,严禁以下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礼花、燃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农田(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烧灰积肥、焚烧农作物秸秆、砍草烧地及其他生产用火。
(四)严禁野炊、吸烟、电焊、点火取暖等行为。
(五)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期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法律后果
凡违反本令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拨打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859-4720777(望谟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0859-4610512(望谟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