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望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望谟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望谟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五条 望谟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作出调整,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望谟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望谟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三个级别的单元格。其中,按街道、乡镇为单位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特殊区域等范围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 望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望谟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设置零售点总量规划的依据。规划总量分解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三级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
经测算,2024年望谟县零售点合理容量为1198个。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每年1月1日前通过县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划定的三级单元格内,分别划分为禁入区、限制区和一般区,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活动板房、违章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无人商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的主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不符合消费者购买商品习惯的,包括且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距离不得少于50米,或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包括主校门、侧门等);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网吧、台球室、游戏厅、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5.党政机关内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7.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党委政府或国家执法机关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外,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安置区、行政村、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住宿和餐饮企业、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有独立门面的,居民在500户的设立1个零售点,达到5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二)安置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
(三)行政村。按每200户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行政村,按照200户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0米。
(四)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控制在门面数的1%以内,可按100个以上门面数量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内、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内、监狱、看守所相对封闭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三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一般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按照三级网格单元零售户总量设定,城区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户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公路沿线(指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通组路)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少于 1000米。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1.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的(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以上证书等佐证材料) 残疾人。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者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低保户(凭低保证等佐证材料)。
4.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伙经营或者雇佣他人经营;以社会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社会特殊群体有关证件且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不得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间距与最近零售户不得少于30米,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接到有关部门搬迁通知之日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变更。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置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内被纳入清理范围,主动迁址经营,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以社会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社会特殊群体有关证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禁入区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充分且合法的经营理由,且在近两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烟草制品时间不足两年除外。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六条 望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可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明确生效时间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或通过望谟县政务服务网、望谟县政务服务窗口(望谟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望谟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望谟县政务服务网或望谟县政务服务窗口(望谟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网格单元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和“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且不共用出入门和主要通道,或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违章建筑、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利用巷道、楼梯间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望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位于城镇有院墙隔离,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的居民小区。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县人民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望府办发〔2021〕2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关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