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府发〔2023〕21号
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现将《望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望谟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调节县内粮油供求总量,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黔西南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粮油储备规模,按照州级分解下达的储备任务和要求,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除非经县人民政府明确书面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油。
第五条 成立县级粮油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核定。成员为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人员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入库新粮油的验收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及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做好春、秋两次大普查,适时进行检查,准确掌握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销售和补库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级储备规模、品种和网点布局建议方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采购资金、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县级储备粮油应急处置价差亏损、损失损耗等规定范围内的财政补贴,严格执行《望谟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库点计量设备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五)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油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能开展县级储备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化验室,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罐)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检验、保管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和轮换销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承储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储备粮油储存管理和出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定期报告储备粮油库存情况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承储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领导小组的出入库要求,严格按照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规定标准组织入库,实行“谁接收、谁负责”,杜绝不合格粮油入库,保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承储单位应该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5 年。电子档永久保存。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 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县级储备粮油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新技术,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和达到“四无”(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 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粮油标准,做好粮油情况常规检测工作,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品质良好。
(五)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严把储备粮入库关、储粮关、出库关“三个关口”。入库关:严格按照储备粮质量国家标准进行采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提高部分采购指标标准;入库时严格实行逐车抽检、过程抽检、入库综合验收抽检“三级检验”制度;对检验结果接近采购的质量标准时应进行多次抽检比对;严禁杂质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入库,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储粮关:坚持储备库保管员一三五、仓储科长每周、分管领导半月、主要领导每 月进仓查粮和刮风下雨天天查、危险粮情随时查的查粮制度;坚 持实行低氧、低药剂量“双低”和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微机监 测粮情“三合一”和空调储粮等技术进行科学保粮,杜绝储备质 量安全事故发生。出库关:对出库粮食坚持“一仓一检一报告”制度,严禁不符合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规范储备粮油的账、表、卡及标牌、标识,每月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和储备粮油购进、轮换、销售及月末储备库存情况,并按要求向参与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参照省级和州级储备粮油标准执行,现行储备粮保管费为100元/吨/年,储备油保管费为300元/吨/年,保管费用补贴用于承储企业保管县级储备粮油所需各项合理费用开支,包括质检等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据实核拨,拨付方式具体按照《望谟县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管理,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常规储存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满4年、中晚籼稻谷满3年、粳稻谷满2年、玉米满2年、储备油满2年应进行轮换。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出库。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并督促承储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组织实施。
(二)储备粮油承储单位,按照边进边出、先进后出、先出后进、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选择轮换方式。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单位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非承储单位造成的延期除外。申请延长,承储单位应提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延长的合理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县财政局根据实际入库的数量,据实支付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轮换产生的盈亏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储备粮食(稻谷、小麦、玉米)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其中入库(籼稻谷)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指标控制在22以内,入库小麦面筋吸水量达到 180%以上,入库玉米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指标控制在65以内,入罐压榨菜籽油达到二级以上,酸价(以 KOH 计)/(mg/g) 控制在3.0以内、过氧化值/(g/100g)控制在0.25以内;入罐浸出菜籽油达到三级以上,酸价(以 KOH 计)/(mg/g)控制在3.0以内、过氧化值/(g/100g)控制在0.25以内,溶剂残留量(mg/kg)控制20 以 内。 入罐成品菜籽油质量指标符合 GB/T1356-2021《菜籽油》规定,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入库粮油质量由黔西南州经济研究中心粮油检验科扦样开展检测认定,或送其他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定。达不到入库质量标准的不能作为储备粮油。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年不低于2次,检验结果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级储备粮油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县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监测,掌握粮油市场动态,按照《望谟县县级粮食应急预案》,会同县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州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损耗应按照最新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损耗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核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发现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机关或者检察、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因粮食收购贷款资金不到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不到位、管理监督不力影响储备粮油安全,造成储备粮数量、质量重大损失事故或储备粮油被擅自动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望谟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检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计划、购进、销售、财务、统计、库贷挂钩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承储单位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储备粮油轮换超过架空期;
(二)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储备以及变更储存地点,超设计容量储粮;
(三)在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储备粮油达不到规定等级;
(四)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保管、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五)以政府储备粮油和相关仓储设施设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开展融资、提供担保、清偿债务和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霉变;
(七)储备粮油专卡、专账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春、秋两季粮油安全普查、承储单位仓储管理、储备粮油轮换、新粮油入库、开展科学储粮等工作情况,以及粮油储存品质变化等指标,对承储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对年度工作业绩好、管理先进的承储单位,将通过适当的增加存储规模等方式进行奖励。对年度工作业绩差、管理不力的承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承储规模计划指标或取消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具体奖惩办法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望谟县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