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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交付安置房源置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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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753224
  •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望府发〔2023〕2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交付安置房源置换的决定

由于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安置房未能按期交房且无法预判完工交房时间,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取补救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将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交付的安置房源进行置换安置,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置换范围:根据原征收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安置在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布依之春”)内未交付的安置房调整置换到望谟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金鼎佳苑项目剩余房源。

二、置换主体:望谟县人民政府

三、置换部门: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望谟县自然资源局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

四、置换实施单位: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

                                  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五、置换规定及原则:按照《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交付安置房源置换方案的通知》(望府办发〔2023〕37号)(详见附件)。

六、置换签约期限及地点:

(一)置换签约时间:2023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期间工作日时段。

(二)置换签约地点:望谟县王母新城售楼中心(聚贤居)。

七、被置换人权利:被置换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安置房屋置换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置换人义务:被置换人应当积极配合安置房屋置换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置换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置换安置协议、交房协议,并完成房屋置换。如不按期或按标准签订协议,置换部门有权取消其置换资格。

附件:1、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交付安置房源置换方案

2、望谟县人民路、兴民路、芭蕉山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安置房汇总表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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