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联评联审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获得《项目认定书》项目运营期应不少于10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指定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水务、环保、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资格审查、房源配租、房屋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望谟县户籍或在本县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家庭在望谟县县城(王母街道、平洞街道、蟠桃街道)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不满足15m2/人(含住宅、非住宅);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新增人口不满足人均居住面积20m2/人。
(四)未在望谟县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五)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烈士遗属、高端引进人才家庭应优先予以分配。
第七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县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望谟县的居住情况或工作情况、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情况、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等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档案资料扫描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初审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及核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运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项目运营期间不定期对运营单位存档的备案申请资料开展受理、审核的情况进行抽查。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督促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房产情况,市监部门负责核查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户口情况,人社部门负责核查工作情况、社保缴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婚姻登记情况。自然资源、市监、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查询和提供相应审查情况。
第三章 租金、配租管理
第九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初次定价前,住房和城乡部门应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物价部门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在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
第十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鼓励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一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使用“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采取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按程序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定期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最短不低于12个月,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公示栏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望谟县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望谟县县城范围内)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用档案。
(九)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15天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监督巡查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知相关部门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望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