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各垂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望谟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望谟县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1〕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资料完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产范围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二、处置类型
因全县经济布局、规划调整和政策因素拆除,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经济效益,灾害损毁造成无法修复等扶贫项目资产,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具体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一)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扶贫项目资产;
(二)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扶贫项目资产;
(三)灾害损毁的扶贫项目资产(指冰雹、泥石流、瘟疫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损坏、损毁的资产);
(四)确需处置的其它扶贫项目资产。
三、处置方式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式有:报损、报废等。
四、处置流程
(一)确权到村的集体资产处置程序。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村民主决策、镇级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流程进行处置,具体流程如下:
1.村民主决策。一是村委会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过程中,对需要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者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文件提出处置方案,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是会议通过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后,3天内在村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镇级审核。
2.镇级审查。一是由镇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村级上报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材料,对村级处置材料的真实性和资产现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调查核准后,提交镇级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公示无异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3.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对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材料构件和处置程序开展审核,审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后,项目涉及单位按程序处置,处置结果同步报县扶贫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法定资质第三方机构评估现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简化处置程序,由村民主决策,镇级审批后处置,并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确权到镇和部门的资产处置程序。确权到镇级和到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由镇级或部门将处理方案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村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变卖收入应报镇级研究重新安排用于资产所属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展。属于镇级和部门资产的处置变卖收入应统一报县财政,由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重新安排用于资产所属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发展。
六、处置档案收集
按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材料收集清单,逐项收集完善归档,建立“一资产一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全流程管理,做到资产管理有据可查、真实有效。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材料收集清单如下(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然灾害损毁的扶贫资产。简要概况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处置原因的书面材料;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材料;项目遭受损毁的印证材料;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权属单位所属村民主决策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会议图片);村级处理结果公示图片;镇级人民政府审查材料(镇级研究会议纪要、镇级处理结果公示图片);申请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请示;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审批结果意见的批复文件;县级政府门户网公告的图片。
(二)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扶贫项目资产:简要概况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处置原因的书面材料;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材料;规划调整或政策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权属单位所属村民主决策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会议图片);村级处理结果公示图片;镇级人民政府审查材料(镇级研究会议纪要、镇级处理结果公示图片);申请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请示;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审批结果意见的批复文件;县级政府门户网公告的图片。
(三)达到报废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简要概况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处置原因的书面材料;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材料;扶贫项目资产现状图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权属单位所属村民主决策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会议图片);村级处理结果公示图片;镇级人民政府审查材料(镇级研究会议纪要、镇级处理结果公示图片);申请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请示;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审批结果意见的批复文件;县级政府门户网公告的图片。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举措。各乡镇(街道)结合扶贫项目资产实际,及时梳理出需要处置的项目,建立处置项目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逐个项目分类研究处置,确保处置工作做实做细,推动无效资产规范处置。
(二)强化公告公示。严格落实资产处置公告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得低于10天,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结果及时在镇村两级公示栏公示和县政府门户网公告,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资产处置公开透明。
(三)强化工作职责。镇、村是村级扶贫项目资产主要管理责任单位,县项目主管部门是村级资产监管单位,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指导和审查把关,不得违规处置扶贫资产,若因审核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其他事项。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方案内容与上级出台文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