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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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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贵州省经营性自建房日常巡检机制》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整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制作事项提示。

二、主要内容

(一)压实责任,推进年度巡检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贵州省经营性自建房日常巡检机制》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巡检工作,巡检工作从即日起开展,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聚焦重点,开展针对性巡查。以当前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含生产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及以上、人员 10 人及以上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重点巡查。对存在坍塌风险和地质、消防重大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业停用、加固拆除等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三)全面推进,深化隐患整治工作。按照《贵州省经营性自建房日常巡检机制》和《望谟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望办字〔2022〕19 号)文件,继续对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 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开展全面整治。

(四)建立台账,落实快查快改要求。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将依托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隐患房屋应及时录入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开展分类整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责任,逐栋明确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分级管控,严格执行挂牌整治。对排查出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实行挂牌整治。整治期间杜绝一切经营行为,采取工程措施消除隐患并在自建房归集平台中完成整治销号后,方可拆除公示牌和恢复经营行为。对前期未完成闭环销号的,同步做好挂牌整治管理。

(六)强化督导,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县直成员部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县自建房专班,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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