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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望谟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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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制定依据。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23〕5号)和《望谟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望府发〔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国有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

(二)国有资产处置条件。符合处置办法规定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的条件。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集体决策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处置原则

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探索集约化、专业化的处置新机制。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状况,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加强资产处置的分析论证。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处置方式和范围

(一)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二)处置范围。涵盖因技术原因需淘汰或无法维修的资产、盘亏呆账等非正常损失资产、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等原因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等。

五、处置权限与审批流程

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一)主管部门审批。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外的下列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以下的;不涉及机构改革情形,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除改变土地用途、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车辆、股权的;处置除上述资产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的;涉及资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的其他事项。

(三 )县政府审批。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通常遵循“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财政部门审批—处置执行”的程序。单位申报时需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对需评估的资产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再按批复文件进行处置。

六、特殊情形处置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允许单位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事后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处置收入管理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监督与责任追究

国有资产处置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大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处置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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