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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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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确保全县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此禁火令。  

二、禁火期限

即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

三、禁火区域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四、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礼花、燃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农田(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烧灰积肥、焚烧农作物秸秆、砍草烧地及其他生产用火。

(四)严禁野炊、烤火、吸烟、电焊、点火取暖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严禁烧蜂、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一切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1、经县政府或县林业局审批同意的,在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后,在气候、保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用火。

2、因防治病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或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用火。

3、其他确需用火的,根据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并经县政府或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在符合条件时,可以用火。

六、禁火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责任人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居)委员、各涉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及个人。

(二)特殊人群监管责任,特殊人群指未成年人及痴、呆、聋、哑、憨、精神病等应受监护的群体。责任人为特殊人群的当地村民委和法定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或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经营范围责任。责任人为各涉林经营业主,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四)地方民俗活动责任,民俗活动指祭祀、进香、敬庙等活动。责任人为民政单位,重点做好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三月三等重点时段、重点节日的防火禁火工作。

(五)农事用火责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活动,责任人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做好焚烧农作物秸秆、砍草烧地等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工作。

(六)矿源开采用火责任,指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责任人为国土资源部门  

(七)林区道路运输用火责任,指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运输用火,责任人为交通运输部门。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八)防火巡护及火情前期处置责任,全面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责任人为林业管理部门。

(九)组织扑救和预警发布责任,责任人为应急管理部门。

七、火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并检举揭发火灾肇事人员;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扑火力量到达指定地点,积极投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0859-4720777(望谟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0859-4610512(望谟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八、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策文件:https://www.gzwm.gov.cn/xxgk/gzhgfxwjsjk/gfxwjsjk/qzfzfb/202505/t20250526_87925316.html

https://www.gzwm.gov.cn/xxgk/xxgkml/jcxxgk/zcwj/zfbf/202503/t20250320_87215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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