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方案(试行)政策解读文件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望谟县户籍或在本县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家庭在望谟县县城(王母街道、平洞街道、蟠桃街道)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不满足15m2/人(含住宅、非住宅);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新增人口不满足人均居住面积20m2/人。

(四)未在望谟县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五)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烈士遗属、高端引进人才家庭应优先予以分配。

三、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县户籍人员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望谟县的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证明合法就业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退伍军人证、残疾证、优抚证、军烈属证等)。

四、 租金、配租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左右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

五、合同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最短不低于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六、退出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望谟县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望谟县县城范围内)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承租人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拖欠租金,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3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如属于公职人员的报送单位和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九)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