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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省望谟县大观金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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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1日到贵州省望谟县大观金矿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贵州省望谟县大观金矿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段选科处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谟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 3 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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