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望谟县罗勤申工业气体销售经营部)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望谟县罗勤申工业气体销售经营部:

    2022年1月20日,望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望谟县王母街道平绕村东街组罗勤申洗车修理厂空心砖钢棚內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非专用仓库)。望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举报地点发现危险化学品乙炔20瓶(满气)、氧气124瓶(空瓶)、丙烷15瓶(空瓶),经调查核实,该危险化学品为望谟县罗勤申工业气体经营部存放。望谟县罗勤申工业气体销售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望谟县罗勤申工业气体经营部立即将危险化学品搬离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并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谟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