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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9)〔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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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506730
  •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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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9)〔2025〕6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J0UCO3J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大观镇大观村

你公司位于望谟县大观镇大观村,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8年报批《望谟县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10月取得望谟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文件《关于对<望谟县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望环审〔2018〕40号),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GZ5223260001,有效期限至2030年4月15日。现持有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522326MA6J0UC03J001V,有效期限至2028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25年以来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1日采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调查及违法事实;

2.2025年11月21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3.2025年11月21日提取你公司法人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2025年11月21日提取你公司总经理郭帅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此人具有被调查人身份资格。

5.2025年11月21日提取你公司项目经理蒋建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此人具有被调查人身份资格。

6.2025年11月21日提取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格。

7.2025年11月21日提取你公司2025年以来开展培训的资料,尚未发现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培训资料,证明你公司未能提供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9)〔202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对《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无需等待陈述申辩期限届满。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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