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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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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的统计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以下是相关解读:

一、主要修改内容

1、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统计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2、加强统计监督: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明确统计机构可对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监督。

3、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禁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明示、暗示下级或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等责任范围,健全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考核管理。

4、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以更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5、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

6、加强统计信息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7、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与多部法律相衔接,修改有关表述。加大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增加民事责任规定。

二、特色亮点

1、强调科学性:对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推进新技术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内容,促进统计制度方法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水平。

2、彰显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范围,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

3、注重系统性:强化党规国法及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协同性,明确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统计法律与党内法规等关于统计造假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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