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凌安有限责任公司、各乡(镇、街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经望谟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望谟县静心园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营利原,从严核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定价如下:
1、遗体接运费200元/具·次。集中治丧区内收取基本接运费,超出集中治丧区域外每公里加收3元,按往返里程计算加收费用计费点为:乐元方向以S318 K2+200, 望谟西站出口加油 站为计费起点;油迈方向以G552 K357+120, 纳朝村岔路口为 计费起点;大观方向以G552 K350+700, 桉树林为计费起点; 打易方向以S212 K402+146, 新水厂路口为计费起点;蔗香方
向以 S212 K413+000, 原老砖厂为计费起点,过路、过桥费据实收取。
2、遗体存放费88元/间 · 具 ·天,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 小时按半天计算。
3、普通吊唁厅租赁费:
吊唁厅中功德厅、寿德厅租赁费550元/间 ·天,其他吊唁厅租赁费420元/间 ·天。因厨房和餐厅的水电费未纳入成本监 审,需要使用厨房和餐厅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使用者自行承担,收 费标准按照望谟县现行水价、电价和二次提灌费用据实收取。
4、骨灰寄存费6元/盒 · 月。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殡葬延伸服务(不含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 租赁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单位 和服务对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有偿服务、双方自愿” 原则协商确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捆绑收费。
二、相关要求
1.为满足用户不同层次的需求,可开展一定的延伸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延伸服务项目的开展,必须在优先保证殡葬基本服务的基础上,坚持丧属自愿选择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2.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在开展殡葬服务业务时,须与服务对象 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殡葬服务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殡葬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 公示制度,加强殡葬收费政策宣传,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殡葬服务市场,损害用户利益。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执行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反馈,执行中如遇国家及省、州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望谟县民政局于2024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望谟县民政局关于规范望谟县静心园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试行)》(望发改字〔2024〕99号),以及2024年11月8日联合印发的《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望谟县民政局关于规范望谟县静心园殡仪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及公墓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试行)》(望发改字〔2024〕105号)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