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力保护我县森林资源,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凡发生以下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查处:
一、禁止无证采伐林木,以及未按采伐设计许可规定标准超面积、超范围、超强度采伐林木。
二、禁止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
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四、禁止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滥伐、盗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五、禁止非法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六、禁止非法采伐、加工、移植、挖根、剥皮、修枝、灌注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古树名木。
七、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八、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展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
九、禁止违法捕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
十、禁止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坚决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欢迎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关心监督和来电来信举报。
举报电话:0859-4610158(望谟县林业局)、0859-461040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0859-4610213(望谟县公安局)
望谟县林业局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望谟县公安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