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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采挖、交易、利用画眉鸟等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和销售、购买禁用猎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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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画眉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6月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传统笼养的画眉鸟现在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鸦雀现在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携带、利用画眉鸟、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除外),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含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民间“斗鸟”、“集中遛鸟”等非法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活动,违者严惩。

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捕鸟网、鸟叫仿声器等各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电击等禁用猎具。为违法出售上述禁用的猎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禁止非法采挖、交易、利用兰科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含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以“野生动植物”名义虚假宣传售卖养殖或培育的动植物,侵害消费者权益。    

七、禁止利用快递寄递活体野生动植物及制品。

八、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九、依法人工繁育:人工繁育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向望谟县林业局备案。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确保来源合法、可追溯。

十、非法猎捕、采挖、收购、驯养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鼓励监督:发现非法猎捕、采挖、交易、运输、利用画眉鸟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请立即举报。 

望谟县林业局:0859-4610512

望谟县农业农村局:0859-4610377

望谟县委网信办:0859-4610003

望谟县公安局:0859-4610213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0859-4610237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9-4610315

望谟县邮政公司:0859-461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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