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秀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HYXHW9J
地址:望谟县岜赖村和平坡
2025年1月15日,我局接到中共望谟县委网信舆情平台转办来的贵州秀明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污染信访件,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在2025年1月13日对位于望谟县岜赖村和平坡矿山北面山坡约10亩矿山处进行爆破,根据中共望谟县委网信舆情平台的视频显示,并经你公司确认,你公司在爆破过程中未及时对矿山爆破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降尘有关措施,导致爆破后产生大量的粉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份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9)〔202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称“你公司实际经营困难,请求从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复核,经我局2025年3月6日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给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四)大气污染防治类(20)
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40%);裁量因子: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幅度30%。
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30%);裁量因子: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0。
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裁量因子: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中提出的“科学细化量化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事项清单,......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切身感受,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的精神,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近年以来的经营实际困难,具有从轻情形,从轻情形裁量幅度(6%)。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低于一千元的按实际金额处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处罚计算:〔(30%+10%)×60%-6%〕×200000元
=〔0.4×0.6-6%〕×200000元
=〔0.24-0.06〕×200000元
=0.18×200000元
=36000元
按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