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监督检查

望谟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罚决字〔2024〕第11号)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单位名称:望谟县坤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D94Y5T2B           

地址:望谟县乐旺镇东乐旺村新寨组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望谟县乐旺坝区百香果种植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在乐旺镇乐旺村新寨组出露泉水取水用于香果种植,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取水许可证。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调查终结,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1.行政警告一次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谟县水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