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监督检查

望谟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罚决字〔2024〕第7号)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单位名称:贵州渔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J9Q89XM           

地址:望谟县石屯镇羊架村黔西南州文旅集团岸基高效循环水渔业.望谟县石屯镇工农融合扶贫项目基地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对望谟县石屯镇工农融合扶贫项目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在石屯镇羊架村羊架河平顿段取水用于鱼养殖,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取水许可证。针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调查终结,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1.行政警告一次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谟县水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