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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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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商服用户、各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望谟县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现就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27米(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该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及地下、半地下区域)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禁止原因

一是存在极高安全风险。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0倍。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气体易在相对封闭空间积聚,遇明火或静电等微小火花就可能引发威力巨大的爆炸,且高层建筑的电梯井、电缆井等竖井多,火灾发生时会形成“烟囱效应”,使火焰和浓烟迅速蔓延至多个楼层,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和整栋建筑安全。

二是严重危害居民健康。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在不完全燃烧时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在高层住宅相对密闭环境中不易散发,居民吸入后会出现中毒症状,如头晕、头痛、恶心等,严重时危及生命;同时,若液化石油气泄漏并燃烧,会大量消耗室内氧气,导致居民有窒息危险,老人、儿童等敏感人群更易受伤害。

三是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事故时,楼梯间易出现拥挤、踩踏现象,导致居民疏散困难,严重可能导致部分居民被困;并且,液化气泄漏产生爆燃或爆炸会破坏建筑结构,阻碍消防人员进入和救援设备施展,高温、浓烟和有毒气体也会增加救援难度,危及群众及消防人员生命安全。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 8.4.5规定: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16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5.4.16指出:鉴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部位,应采用管道集中供气。

(四)《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高层民用建筑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依据《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用气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燃气。”第二十七条规定:“瓶装燃气用户应当规范使用气瓶。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瓶装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予以指导。”

四、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建筑用户出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对违反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继续使用瓶装液化气的用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若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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