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展宏物流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等17户企业(详见附件),在我局作出强制注销企业决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对上述17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企业名单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