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烟花爆竹专卖店涉嫌超许可场所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2月8日,望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蔗香镇政府、蔗香派出所工作人员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检查时,发现望谟县刘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共计807件,其中:烟花类742件,爆竹类65件。
处罚情况:望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经营者刘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案例二:轻型仓栅式货车无证运输烟花爆竹查处案
违法行为:2026年2月13日10时许,彭某龙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至望谟县蟠桃街道望谟南站高速路口,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核实彭某龙无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处罚情况:望谟县公安局没收彭某龙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共计392箱,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