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蔗香乡利民养牛场等18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你单位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申蕾蕾 、韦光辉 联系电话: 0859-4614431
联系地址: 望谟县天马大道5号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楼大厅
附件1 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第一批).et
特此公告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