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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2022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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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解决我县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关于印发<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望府办发〔2023〕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望谟县2022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配租房源

本次配租2个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项目,均位于“金鼎佳苑”小区,房源共计16栋223套。其中:电梯房户型118套,步梯房户型105套。所有房源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望谟县烨宇城镇开发有限公司运营,房源详细情况见附件。

二、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指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学习等各种原因来到一个城市的各种群体的集合统称)、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不设收入线门槛、不限定户籍性质。具体为:

(一)申请人应该具有望谟县户籍或在本县就业、居住;

(二)申请人家庭在望谟县县城(王母街道、平洞街道、蟠桃街道)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不满足15㎡/人(含住宅、非住宅);易地扶贫搬迁新市民新增人口不满足人均居住面积20㎡/人。

(三)未在望谟县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四)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烈士遗属、高端引进人才家庭应优先予以分配。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档案资料扫描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初审并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及核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运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项目运营期间不定期对运营单位存档的备案申请资料开展受理、审核的情况进行抽查。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督促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三、配租方式

(一)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二)选房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与项目运营单位签订保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仅供租住,不办理户口迁入。

四、相关政策

(一)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

(二)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

(三)合同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使用“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

(四)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最短不低于12个月,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政策咨询电话: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股):0859-4615233;

运营单位咨询电话:

望谟县烨宇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王彦波 17785916222。

附件:1.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宣传手册.pdf

      2.望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一次性告知书0728.docx

      3.住房租金评估表(2023.02.20)(2).xls

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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