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确保有序推进望谟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还房工作,保障广大被征收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望府办发〔2017〕273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明确了交房范围、交房主体(交房部门)、交房时间、安置商业门面房、住房(面积)差异问题处置和结算及房款缴纳、退还、房票结算方式的规定五个方面内容。
(一)交房范围
(二)交房主体、交房部门
2、交房部门: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望谟县自然资源局。
3、交房实施单位: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四)安置商业门面房、住房(面积)差异问题处置和结算
根据《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规范性合同)第十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惠民原则,对安置商业门面房、住房(面积)差异问题处置方式如下:
1.商业门面房差异问题处置和结算
(1)安置商业门面房与选房面积发生变化,面积增加或减少10㎡以内的情况。
①面积增加10㎡以内的,据实结算,按原安置房评估价补缴房款,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
②面积减少10㎡以内的,据实结算,剩余房款可以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再补选住房、商业门面房。补选的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所退金额,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不补选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2)安置商业门面房与选房面积发生变化(面积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门面不受结构影响的情况。
①愿意接收原安置商业门面房的,据实结算,按原评估单价多退少补。对因建成安置房面积增加需要补缴房款的,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面积减小10㎡以上的,可以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再进行补选住房、商业门面房。补选的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所退金额,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不补选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②不愿意接收原安置商业门面房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同意被征收人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重新选择住房、商业门面房。所选的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原选择商业门面房的价值。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补选后退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3)安置商业门面房因结构调整,面积变化在10㎡以内,使用功能影响较小的情况。
在所选商业门面房内增加柱子或剪力墙的,将门面内增加的柱子或剪力墙所占的面积从安置房套内面积中扣除,被征收户不承担门面内增加的柱子和剪力墙所占用面积的房款。
(4)安置商业门面房受结构影响,且与选房面积发生变化(面积增加或减少10㎡以上)的情况。
①愿意接收原安置商业门面房的,对受影响的门面由原征收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对因建成安置房面积增加(或价值增加)需要补缴房款的,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面积减小10㎡以上或重新评估价值减小的,可以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再补选住房、商业门面,补选的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所退金额,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不补选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②不愿意接收原安置商业门面房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同意被征收人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重新选择住房、商业门面房。所选的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原选择商业门面房的价值。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补选后退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5)安置商业门面房因结构调整,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情况。
①愿意接收原安置商业门面房的,对受影响的商业门面房由原征收评估机构对价格进行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对因建成安置房面积增加(或价值增加)需要补缴房款的,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对因建成安置房面积减少(或价值减小)需要退还房款的,可以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再补选住房、商业门面房。补选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所退金额。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不补选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②不愿意接收原安置商业门面房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同意被征收人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重新选择住房、商业门面房。所选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原选择商业门面房的价值。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补选后退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6)安置商业门面房因结构调整,门面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
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同意被征收人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重新选择住房、商业门面房。所选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原选择商业门面的价值。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补选后退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7)安置商业门面房因结构调整被取消的情况。
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同意被征收人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重新选择住房、商业门面房。所选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原选择商业门面房的价值,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补选后退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2.安置住房差异问题处置和结算
选择的安置住房与实际修建的安置住房有面积差异时,按被征收户所选安置房源中的套内建筑面积对应已修建好的安置住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增减对应,多退少补,互补差价进行交房结算。因住房套内面积减小需退款的,可以在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再补选住房、商业门面房。补选住房、商业门面房价值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所退金额。补选后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半年内缴清,补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缴清。不补选的,应退房款采用房票进行结算。
(五)房款缴纳、退还、房票结算方式的规定
1.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交房收缴房款、退还房款的结算兑现工作,由征收部门委托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结算后有剩余房款的安置户,通过选择征收部门统一制作的等价房票进行结算,房票可以在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包含政府预留房源)中按票面值等价值进行购房。
3.房票可以进行转让,可以用于抵扣首付款。持有房票的购房者享受棚户区安置房安置价购房的优惠政策。
4.房票自发出之日起,使用一年后,未用于购房的房票,由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回收。
5.所有需要补缴房款的,在签订交房协议时一并签订欠款相关协议。
6.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人需补缴房款的,不享受延期半年或一年的优惠政策。
7.所欠房款半年或一年缴清,逾期由征收部门负责清收。
8.因预交付房屋与被征收户在《房源手册》上所选的房屋差异问题,重新选择安置房或剩余房款按房票进行结算的,被征收人不再退回征收部门已支付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费。
(七)本方案自望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结算房票管理规定
附件
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结算
房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有序推进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还房工作,保障广大被征收户合法权益,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望府办发〔2017〕273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结算房票(以下简称“房票”),是指用于望谟县内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交房结算的票据。限用于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结算、购买棚户区改造剩余房源、回收兑现等,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的设置、转让、兑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票管理使用应当遵循方便管理、方便结算、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房票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征收部门负责房票的设置、转让、兑现、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安置房交房结算时负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推行房票结算。
第七条 棚改安置结算后有剩余房款的安置户,通过选择征收部门制作的等价房票进行结算,房票可以在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中按票面值等价值进行购房。
第八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可以进行转让,转让房票的,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协议。房票持有者可以用于抵扣首付款,且享受棚户区安置价购房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房票从出具之日起,使用一年后,未用于购房的房票,由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回收。
第十条 房票为一式三联单。签订交房协议结算后,由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填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一联,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保留一联,出具一联给安置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