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望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和望谟县区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优化布局原则;
(四)服务社会原则;
(五)符合国家控烟政策原则;
(六)受理在先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即有准确的门牌或地址的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规划标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按照距离限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城区街道的商业密集程度、乡镇(集市)、农村自然寨户数和安置区的居住户数或距离、城镇发展规划、消费能力、现将望谟县行政区域划分为:繁华区域: 包括天马大道、余姚大道、朝阳路、团结路、建设路、新桥路、幸福路、环城路、华侨西路、人民路、商业街、文化路、桐乡大道、枫林小区、解放路、民族路、东风路、思源路、布依街、八一路、怀平路等人流量大的城区主要街道;一般区域: 包括平洞大道、红棉大道、团结路(冉道加油站至义友公司)、涌泉路、路儒坡、香乃波、加然路、虎抓坡、城区新安置区、乡镇府所在地(或农村集市)等人流量较少的新增街道和区域;偏远区域:各农村自然寨和农村安置区。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和住户要求。
(一)繁华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按50米以上间距设置1户零售点;
(二)一般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按80米以上间距设置1户零售点;
(三)偏远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条件:
1.农村自然寨,按80户以上,且间距120米以上设置1户零售点;
2.农村安置区,按100户以上(入住户数),且间距120米以上设置1户零售点。
第六条 对于一些特殊消费区域和特殊的经营场所,如封闭居民小区、车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酒店宾馆和旅游特色小镇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以满足消费需求进行布局。
(一)全封闭的居民小区或住宅区(有院墙分隔,进出口有门卫),内有食杂店、便利店、小超市、娱乐服务等商铺,按300户以上(入住户数),且间距80米以上设置1户零售点;
(二)港口码头和汽车站内进出口,总数设置不超过2户零售点;
(三)对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零售许可证;
(四)酒店、宾馆或度假村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按80个房间以上设置1户零售点;
(五)已建成运行的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和产业园区等新兴经济区,按150米以上间距设置1户零售点;
(六)商场经营面积800平米以上,超市城区经营面积600 平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郊结合部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自然村寨、组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受距离、人口数量限制,按“一户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一户一证”给予办理零售许可证。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有下列情形,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设置按照繁华区域间距40米以上、一般区域间距50米以上、城乡结合部60米以上、偏远区域60米以上设置零售点。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因家庭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经营的,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残疾人:具有六级以上残疾人(智力残疾、盲人除外),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
(二)军烈属(烈属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五)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2.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全县范围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流动摊点、报刊亭和治安岗亭等其他服务亭;
4.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或临时建筑,以及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主营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明显不相符的场所: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粮油加工生产、夜市摊点、水产品、祭祀用品、网吧、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不予延续。
(一)经实地核查,属于本规定第四章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现有经营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办理的零售点与其周边距离最短的零售点店铺中心点位置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数是指常住户数,由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以及学前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户数”、“房间数”“间距”、“以内”和“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是指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进行判定。即: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 7种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