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编制
一、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总公司法人签字、盖总公司章,只填打钩的部分)
(申请人是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是经办人,盖总公司章)
2.负责人信息
3.负责人任职文件(由总公司任命、盖总公司章)
4.财务负责人信息
5.联络员信息
6.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开具的经营场所证明)(其中一样)
7.股东会决议(盖总公司章)
8.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原件均可)
9.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其它材料(如相关经营许可证书)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4、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设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有表)
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有表)
4.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财务负责人信息(有表)
6.联络员信息(有表)
7.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有表)
8.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9.承 诺 书
10.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中一样,租赁合同和村/居委会开具证明需注明非“两违”建筑)(都没有的话,请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
11.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盖手印)
12.其它材料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表)
3.负责人信息(贴身份证正、反两面)(有表)
4.财务负责人信息(贴身份证正、反两面)(有表)
5.联络员信息(贴身份证正、反两面)(有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有表)
7.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有表)
8.经营场所登记表(有表)
9.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职文件
10.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中一样就可以,都没有的话,请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
11.会议纪要(成员签字、按手印)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签字、按手印)
13.合作社全体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按成员名册顺序排列)
三、设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信息(有表)
3.财务负责人信息(有表)
4.联络员信息(有表)
5.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有表)
6.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有表)
7.承 诺 书(有表)
8.股东(发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10.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 印件(其中一样即可)(都没有的,请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
11.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签字、盖章)
12.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全体股东签字、按手印)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二、申请材料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或社区证明
3、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三、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
3.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示意图、说明和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散装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8.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资料。
9.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生产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10.连锁经营的食品销售企业,分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
11、餐饮行业的,提供门头、店大厅、厨房照片各一张。(可以三张打印在一张A4纸上)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新办
二、申请材料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2、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3、登记申请书
4、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现场核查需核查试制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设立依据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现场核查需核查试制品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七、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八、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门店新开办
二、申请材料
1、药品零售门店经营许可(新开办)申请表
2、企业验收申请、自查报告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自我申明保证。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各机构负责人姓名在图中相应位置注明)
5、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董事会决议)或企业人事任免文件。
6、企业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8、企业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地理位置图、房屋平面图(标注面积)、周边卫生环境情况说明。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
9、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10、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11、企业营业执照,经验证的电子证照允许不再提交纸质证照。
1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及个人从业经历。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安装单位资料及现场安装人员证件
2、特种设备安装施工组织方案。
3、《特种设备安装改装维修许可证》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
6、特种设备随机资料。
三、设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
一、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二、申请材料
http://dcdy.gsxt.gov.cn/loginSydq/index.xhtml?isNotLogin=1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2、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8、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设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法定时限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五、承诺时限
立即办理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咨询电话:0859-4618283(县市场监管局)